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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
发布时间:2015/3/8 来源: 阅读次数:2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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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2010-11-18 税屋提示——依据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本公告从2015年1月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市原有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作出如下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表 销售方名称 | 销售(转让)房地产类别 | 预征率(%) | 核定征收率(%) | 房地产开发公司及 单位或个人 普通楼房 | 2 | 5 | 其他建筑物 | 2 | 5 | 电梯房 | 2 | 5 | 车库、车位 | 2.5 | 5.5 | 店铺 | 2.5 | 5.5 | 土地 | | 5.5 | 房地产开发公司 | 别墅(含车库等) | 2.5 | 5.5 |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如下调整:车库、车位、店铺、别墅预征率为4%,住宅(不含别墅)及其它建筑物预征率为3.5%。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统一执行。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12366-2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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